一、勘察要求
1. 查明场区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能,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能力;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提供场地边坡开挖与整治所必需的相关数据,提供边坡稳定性评价及开挖方案,以及工程整治方案。
4.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分析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提供场地平整后,在建筑施工及设计使用年限期间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抗浮设计水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进行场地的地震效应勘察,提出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6. (如有桩基)提供桩基的设计参数,提供可选用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评价成桩可能性;
7. 需要按沉井设计施工时,因提供沉井设计需要的相关参数,如:井壁外侧与各土层的摩阻力、地基土的极限承载力等;
8. 对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开挖与支护、边坡工程及工程降水等的建议。
9.勘探点的布置详钻孔平面布置图,对异常地段勘探点可适当加密或调整钻孔平面布置。
10.勘探孔的深度
对一般构(建)筑物,一般性钻孔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1.0m,控制性钻孔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4.0m。在上述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原层碎石土等稳定分布的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小于5.0m。
对桩基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米。
11.提供相关的土工测试图表、结论及建议。
12.其它未尽事宜详见相关勘察设计规范要求。
二 、勘察孔布置详平面图(市政工程勘察规范P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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