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审批部门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
4、选址意见书,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部门预审的情形除外;
6、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政府投资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性研究报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告审批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8、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注:需要由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订公布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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