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分为厂外道路和厂内道路:
厂内道路等级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
条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第2.3.5条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分别采用20m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按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本规范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宜小于50m。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第2.3.8条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厂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人行道的设置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
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干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可与干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可采用1.5m;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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