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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公司和城投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开发公司和城投公司是什么单位?为什么政府项目要通过城投公司来融资?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城投公司起源于90年代初,国家要求政企分家,政府不能再直接进行城市基础建设,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就将政府这块的职能剥离给城投公司,一般来说,城投公司有较深的政府背景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大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政府项目通常都是涉及民生,基建类项目,规模大,期限长,建设和运营环境要求稳定,通过城投公司来融资建设运营是因为城投公司有如下优势: 

    1、背靠政府信用,城投平台都是100%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均是大型国企。 

    2、政府平台主观上不愿意违约,如果哪家平台敢延期还款,整个区域都会被拖累,再融资非常困难,影响当地的基建和融资环境。 

    3、政府会协调还款,比如疫情期间延期的政信,也都在处置中,根据经验,城投债务一旦出现问题,还从未发生过政府不采取救助措施的先例,从过去10年多政信实务实践的经验来看,政府平台出现兑付问题的情况是很少的。

     由于城投公司的特殊性,在为地方基建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加大了地方债务的飙升。为了推进城投公司的规范化运作,防范系统性风险,2016年3月开始,对政府平台公司监管持续发力,2017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中指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018年9月1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内地只有企业破产一说,自然人和政府尚无破产一说,而平台公司虽然是商业主体,但其也是政府从事商业行为的代理人,被破产是很困难的。 

    在媒体上,我们常常能看到美国一些地方政府宣布破产。政府破产,不意味着政府服务终止。只是说政府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对债权人公开,并按照清算的情况给与补偿。 政府破产后,公务员队伍要降薪,所在辖区需要加税,以度过难关。当然,相关责任官员要承担责任。在选举制度下,这些人肯定就失去了政治前途。 在西方国家,跟地方政府“可以破产”相对应的是其制度。比如选举制;中央和地方严格的分税制,中央政府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调走一个城市的财政收入给另外一个城市;地方政府有完善的预算制度和预算监督机制(比如地方议会)等等。 

    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多是上级任命,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各地财政收支,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预算监督有力。此外,我们的地方政府比欧美国家地方政府权力大很多,比如事实上拥有城市土地的产权,可以通过土地拍卖获取巨额收入。再加上转移支付,由中央统筹财政状况发达的地区税收转移支付发展欠缺的地方。

     国务院43号文明确规定:“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对各地举债发展的情况也是知根知底,政策调控也会侧重负债过高的地区,通过税费返还,转移支付等手段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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