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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收储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土地收储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湖北省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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