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开挖前先物探
11.1.2、掘路修复结构强度不应低于原设计结构强度。
路面结构强度
11.1.3、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工作面宽度,以管径500-1000为界,取0.5米,上取0.6米,下取0.4米
11.1.4、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面层宜为全幅修复。
超过一半路面,全部修复
11.1.5、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路面结构以下5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路面结构下50cm的管线要加固
11.1.6、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开挖断面应该是梯形
11.1.7、掘路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掘路修复所采用的基层、面层结构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
2 紧急抢修的掘路,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压实度时,应进行再次修复:
3 掘路修复应快速、坚实和平整,现场应清洁。
11.1.8、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入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
11.1.9、城镇道路的管线敷设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最好采用非开挖施工
11.1.10、掘路后恢复的各种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井盖宜采取防盗及防响动措施。
检查井要加固
11.1.11、掘路修复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基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面层应符合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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