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线设计要求
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涉及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条文已更新时按更新之后的规范执行。
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文件组成、深度等应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和要求。施工图设计说明、图纸及主要工程数量表应完整齐全,签署、盖章完备。
道路等级标准应满足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应与初步设计批复要求一致。
总平面图中道路的平面几何要素应表达完整、正确;相关专业内容应表达齐全、正确;道路相关结构物设置应满足总体功能的需要;对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内容应进行说明。
路线平面设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走向,路线平、纵线形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线路布置应与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和既有建构筑物相协调,平、纵设计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路线纵断面设计应满足纵坡指标、重要节点控制标高、防洪控制标高、净空控制标高、建构筑物净空控制标高、路侧重要出入口控制标高、行车安全视距等要求,线位高程起伏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隧道区段、互通区段、快速路出入口分合流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线形技术指标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涉河道路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若不满足则应有专项论证及论证意见,并取得水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标准,应符合规划用地红线。
道路横断面分幅,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分车带等横断面组成及宽度应满足规范、交通功能、绿化、海绵设施、管线及综合管廊布设要求。
道路横坡设计应满足排水要求,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向外,人行道向内,采用非常规设计时应予以论证并说明。
道路超高设计应做到渐变平滑,最大超高值设计合理,并满足规范要求。
快速路的主路横断面、辅道断面、集散车道断面、变速车道断面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按照安全、连续、舒适原则布置,并与周边区域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慢行交通系统。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应进行完善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并符合交通设施指引要求。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宽度设置、与机动车分隔设施、人行横道及过街信号控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行人过街、无障碍、盲道、非机动车停车等设施应设计齐全。
人行过街设施形式的选择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交叉口类型、行人过街流量、车流量、交通控制方式及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控制优先采用行人一次过街方式;双向四车道及以下道路上的渠化岛、进出口机动车道总宽度不超过16m的二次过街岛,原则上不予设置。
道路出入口及地块开口的设置应执行交通运输局发布《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的规定。
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应执行交通运输局发布《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与设计指引》的规定。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布设方式、车道宽度、分隔设施、交通组织应符合规范要求。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公交港湾(停靠站)的设置位置应与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其他站点相结合设置。
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的型式站台宽度、站台长度、进出口渐变段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道路设计方案应规避或减少对沿线文物单位、名老古树、重要设施、重要单位的影响。
道路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沿线社区利益及对交通出行的诉求。
道路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土石方平衡及土方调配,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前后采用不同设计标准的路段,近远期实施的分界点,线形应衔接顺畅,不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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